一、新竹市政府為照顧老人生活、增進老人福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於民國98年一月一日前設籍並矞局住新竹市,年滿六十五歲,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安老津貼。


1.現職軍公教、政務人員及公營事業職員工。


2.領取月退休金之軍公教、政務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


3.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一次退休金之軍公教、政務人員及公營事業職員工。但所領一次退休金未超過新台幣一百一十八萬元者及年滿一百歲都不在此限。


4.領有榮民就養給與者。


5.經政府補助敏容安置者。


6.領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


7.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


8.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者。


9.個人所有土地、房屋價值合計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者。


前項第九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不列入計算。已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或年滿一百歲者不受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之限制。


三、符合第二點之申請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每月發給津貼新台幣三千元。已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其全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者,每月發給津貼新台幣二千元。已領有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每月發給津貼新台幣二千元。年滿一百歲者每月發給津貼八千元。


四、本津貼採申請制,具第二點規定資格者,得備妥身份證、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私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個人所得證明、財產清單及其他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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